天津政策解读︱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试点
发布时间:2024-04-28 17:17:09 点击次数:7071 次
原标题:政策解读︱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试点
为深入推进落实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十条措施,进一步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扩大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试点。
下面由小编带大家一起学习试点政策的最新内容:
01
试点企业范围
经风险评估通过的高新技术生产或加工企业及其专属配套的进出口贸易或物流企业。企业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专属配套的进出口贸易或物流企业应与高新技术企业以捆绑方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隶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已参与试点的生产型企业或集团企业的关联企业,企业申请不受“2年内有进出口活动或为进出口活动提出相关服务”的限定。
02
试点货物范围
真空包装、防光防尘包装、恒温储存等在普通环境下拆箱查验会影响性能品质的高新技术货物。目的地与注册地海关在同一关区范围内。
03
试点口岸范围
空运试点口岸扩大至全国全部空运口岸。
海运试点口岸在前期长三角区域的基础上增加大连、天津、青岛、厦门、广州、深圳、黄埔口岸。
04
主要模式
进口:试点企业备案进口货物在口岸可免于开拆包装检查,由目的地海关派员至企业生产车间或仓库上门检查。进一步降低高新技术货物质损风险。
出口:对于需检查的试点企业备案出口货物,主要采用机检或外形查验的方式处置。
05
企业申请注意事项
(一)申请材料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应向注册地隶属海关提出试点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企业试点申请书。内容包括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内部管理制度、近三年进出口情况、近三年通关查验情况等。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高新技术资质、企业信用等级等。 地方政府推荐意见。 申请试点货物清单。 企业承诺书。承诺参与试点的货物在口岸至目的地途中,未经海关允许不换箱或开拆,不损坏封志;承诺待检查货物堆存、检查场地的设置符合目的地检查各项要求。 其他需提供的材料。(二)制度及场地设置
试点申请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本单位对于试点货物目的地检查配套管理制度,划定专门的堆放、检查场地,设置明显区分标识,安装监控设备,保证存放场地监控影像可供目的地海关抽查。
06
货物申报要求
为确保准确识别并实现指令自动化调整,凡进出口试点货物,应注意以下申报要求:
“货物属性”应填报“41(真空包装等货物)”。如不采用试点模式,则“货物属性”不得填报“41(真空包装等货物)”。 进口试点货物应规范填报“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目的地指令下发系根据企业填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进行自动匹配,如未填报“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将无法适用试点模式。为避免系统识别出现偏差,建议试点货物暂不采用“两步申报”模式。07
其他重点提示
企业可向注册地隶属海关咨询试点事宜,获取相关材料填报要求。 试点货物目的地检查若发现货物实际属性与申报不符,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取消企业试点资格。来源:12360海关热线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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